纳税答疑: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应注意哪些问题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请问,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应注意哪些问题?

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李继权


答: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执行时间和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自2014年1月1日开始执行,因其中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固定资产的“一次性扣除”政策泛指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并未对固定资产的性质、持有时间等进行明确。因此,对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可理解为:既包括外购的、也包括自制的;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在时间范围上,可理解为:既包括2013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包括自制的,下同),也包括2014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也就是说,企业不论是现在还是过去购进的、乃至将来(政策的有效期内)购进的固定资产,只要其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即可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但具体扣除的时间应当在交付使用的下个月份。


二、可扣除的金额和残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与财税〔2014〕75号第三条对比,其中的关键点是对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就“其折余价值部分”进行“一次性扣除”,财税〔2014〕75号第三条中的“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政策,将“一次性扣除”数额即可理解为应计提折旧部分(已提折旧的为剩余未提部分),而不是包括残值在内的全部价值,即:执行“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固定资产不论是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还是2014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在会计核算上仍应体现其原始价值和最后折余价值(残值)。


三、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同时,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以备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相关审核。


四、差异处理。


由于所得税管理与会计核算的目的不同,我国税收规定与会计规定始终存在差异,执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也应如此,但由于财税〔2014〕75号第三条规定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所以,在具体执行时其会计核算既可以采取加速折旧,也可以保持继续按尚可使用年限逐年计提折旧的方法,只要在所得税申报时(包括月、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做好调整即可。


在选择一次性处理时,对原已持有固定资产未提足的折旧部分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对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先借记“固定资产”、“应交税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在建工程”科目,然后在下个月份扣除时,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不过,不论在会计核算上是否执行加速折旧,在所得税申报时均可通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查账征税的纳税人填报)进行调整,具体方法是:


1.“会计折旧额”:税收上加速折旧,会计上未加速折旧的,本列填固定资产会计上实际账载折旧数额。会计与税法均加速折旧的,不填写本列。


2.“正常折旧额”:会计和税收均加速折旧,为统计企业享受优惠情况,假定该资产未享受加速折旧政策,本列填报该固定资产视同按照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用直线法估算折旧额。当税法折旧额小于正常折旧额时,第9列“本期折旧(扣除)额”中的“正常折旧额”填写本期实际折旧额,第14列“累计折旧(扣除)额”中的“正常折旧额”按照本年累计数额填报。对于会计未加速折旧,税法加速折旧的,不填写本列。


3.“税收加速折旧额”:填报按税法规定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按税法规定的折旧(扣除)数额。


4.“纳税调整额”:填报税收上加速折旧,会计上未加速折旧的差额,在预缴申报时进行纳税调减。预缴环节不进行纳税调增,有关纳税调整在汇算清缴时统一处理。当税法折旧金额小于按会计折旧金额时,不再填写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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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填报会计与税法对固定资产均加速折旧,以税法实际加速折旧额减去假定未加速折旧的“正常折旧”额,据此统计加速折旧情况。


来源:大成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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