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
(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
(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
(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
(四)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企业负债管理。 |
(五)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
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营业税、消费税……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