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问题解答——征收管理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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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税率为多少?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第十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2.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第十四条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3.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提供哪些应税服务可以采用简易计税办法?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文件规定:

    (1)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自2012年12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3)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自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在此期间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4.我省试点纳税人在2011年11月30日(含)之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如何纳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在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5.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纳税?

    答: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属于以下三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在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2)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3)销售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6.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征收率为多少?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第十三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

    7.个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的增值税起征点是多少?

    答: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我省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 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8.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第十六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9.无偿提供应税服务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0.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如何确定销售额?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第四十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11.应税服务改征增值税后,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如何进行核算?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12.应税服务改征增值税后,原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能否继续按照差额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13.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截至2012年11月底按照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尚未扣除完的部分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下同)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2012年11月30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2012年1月1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14.截止目前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包括哪些具体项目?

    答:包括以下五类:

    (一)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试点物流企业承揽的仓储业务

    (四)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

    (五)代理,具体包括:

    1. 知识产权代理;

    2.广告代理

    3.货物运输代理

    4.船舶代理服务

    5.无船承运业务

    6.包机业务

    7.代理报关业务

    15.应税服务改征增值税后,根据相关政策可以继续按照差额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差额计税时,对凭证有何要求?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16.增值税差额征税的计税销售额如何计算?

    答:(一)一般纳税人

    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对应征税应税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二)小规模纳税人

    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征收率)

    17. 提供应税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有哪些?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第二十四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五)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18.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如何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二十六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19.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20. 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一、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该经营机构为纳税人。

    二、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二、符合下列情形的,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

    (一)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均在试点地区。

    (二)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仍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21.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2.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的纳税期限有何规定?

    答: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限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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