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业务需求》的通知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9]178号 发文日期:2009-04-02

条件进行查询,可以右键选择《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进行查询。
  5.4其他查询
  非居民企业认定查询、征收方式记录查询、申报明细查询、应征税款查询、应缴税款查询、提退税款查询等并入系统中原相应的查询模块进行查询。
  6新旧数据衔接
  6.1弥补亏损
  原非居民企业的亏损信息的处理
  (一)1.1版中无单独【外资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信息维护】模块功能,原非居民企业存在尚未弥补的亏损信息,由前台通过【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信息维护】模块采集录入。
  (二)2.0版中取消原【外资企业所得税季度弥补亏损信息维护】模块。将原【外资企业所得税年度弥补亏损信息维护】模块信息,直接转入【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信息维护】模块,目前2.0现有版本已解决此问题,
  6.2预缴税款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在2008年度申报时启用,其申报表的“全年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则从纳税人最后一个季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的中最后一个月(季)度申报表的“已预缴所得税额”+上期原始申报表的“应补(退)税款”+Σ|min(Ai+1-Ai),0)|(i=0,1,2,3…,其中Ai为第i次补充申报的应补退税额,A0为原始申报表的应补退税额)+本年度内的预缴税款信息表中税款属性为“分期预缴税款”、“延期申报预缴税款”、“其他预缴税款”的企业所得税预缴余额合计数(并且入库余额大于0、开票金额大于0)-年度内属性为“误收退税”的所得税额。
  6.3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表、年度纳税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从2009年1月1日起启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对所属时期晚于等于2009年1月1日的,增加“非居民企业不得使用此表录入季度申报表”的监控条件,并给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在2008年度申报时启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对所属时期晚于等于2008年1月1日的,增加增加“非居民企业不得使用此表录入年度申报表”的监控条件,并给提示。
  6.4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记录表》文书从2009年1月1日起启用,原《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增加“非居民企业不得使用此文书鉴定征收方式”的监控条件,并给提示。
  6.5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从2009年1月1日启用,原《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不再使用,原【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模块录入所属期起晚于等于2009年1月1日的,则给出“所属时期起晚于等于2009年1月1日,不得使用此模块申报”的提示。
  7数据接口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数据接口(包括读盘申报接口)必须随同软件补丁一同下发,并一起下发读盘申报的文件格式,对于数据接口的需求如下:
  一、接口数据质量监控
  所有通过数据接口(包括读盘申报接口)采集的数据,均必须对其数据质量按照综合征管软件的校验规则进行监控,相关数据必须符合业务需求描述的数据监控关系。
  数据如不符合监控关系,属强制监控的,不可进行保存;属信息提示的,系统给出相应提示后,可以进行保存。
  二、申报模块数据接口
  本次需求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及相应补充申报模块需同时提供数据接口(包括读盘申报接口),并应支持多次补充申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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