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规定了纳税人出口退税的相关规定。
出口退税是一项比较重要也比较复杂的制度。这一制度是与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的制度相联系的。零税率制度和免税制度不同,享受免税待遇的行为虽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同时不能抵扣用于该行为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因此,享受免税待遇的行为实际上也承担了增值税。但适用零税率的行为,一方面实际上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另一方面,还可以抵扣用于零税率行为的购进货物所承担的进项税额,因此,才会产生出口退税的制度。
我国目前的出口退税并不是一个完全彻底的退税,并不是所有货物在出口时都可以退还其所承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我国实行出口退税率制度,出口货物只能按照国家规定的出口退税率享受出口退税待遇,大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是不彻底的,也就是说,仍然是带着国内增值税负担进入国际市场的,这样就降低了我国出口商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的规定,我国现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有17%、13%、11%、9%、8%、6%和5%六档。
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下列出口退税率政策:①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玩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4%;②将日用及艺术陶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③将部分塑料制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④将部分家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13%;⑤将艾滋病药物、基因重组人胰岛素冻干粉、黄胶原、钢化安全玻璃、电容器用钽丝、船用锚链、缝纫机、风扇、数控机床硬质合金刀、部分书籍、笔记本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分别提高到9%、11%、13%。自2008年6月13日起,取消部分植物油的出口退税。自2007年12月20日起,取消小麦、稻谷、大米、玉米、大豆等原粮及其制粉的出口退税。
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了两种退税计算办法:第一种办法是“免、抵、退”办法,主要适用于自营和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第二种办法是“先征后退”办法,目前主要用于收购货物出口的外(工)贸企业。
1.“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Iq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的规定,自2002年 1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免、抵、退”税的具体计算方法与计算公式如下:(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一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其中,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一出口货物退税率)一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和抵减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式中,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一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13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按下列公式计算其组成计税价格: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如果当期没有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前述公式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以及后面公式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就不用计算。
(2)免抵退税额的计算。按下列公式计算总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一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包括以下两种情况:①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一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②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O.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2.“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1)外贸企业以及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其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免征;其收购货物的成本部分,因外贸企业在支付收购货款的同时也支付了生产经营该类商品的企业已纳的增值税款,因此,在货物出口后按收购成本与退税税率计算退税,退还给外贸企业,征、退税之差计人企业成本。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进项金额和退税税率计算。按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税率。
(2)外贸企业收购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税规定。
一是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持普通发票特准退税的抽纱、工艺品等12类出口货物,同样实行销售出口货物的收人免税,并退还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办法。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是普通发票,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没有单独计价,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的增值税也是价外计征的,这样,必须将合并定价的销售额先换算成不含税价格,然后据以计算出口货物退税。其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1+征收率)X6%或5%.对出口企业购进小规模纳税人特准的12类货物出口,提供的普通发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使用规定,否则不予办理退税。
二是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按以下公式计算退税:应退税额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6%或5%。
(3)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出口货物的退税规定。
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依原辅材料的退税税率计算原辅材料应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
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外贸企业确有特殊原因在上述期限内无法申报出口退税的,按现行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续。外贸企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