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实施条例释义与实用指南(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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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制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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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支持高科技产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支持高科技产业的优惠政策包括: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按照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硬件以及机器设备等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


    (2)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3)自2000年6月24 13起至20 1 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产品,是指通过特定加工将电器元件集成在一块半导体单晶片或陶瓷基片上,封装在一个外壳内,执行特定电路或系统功能的产品。单晶硅片是呈单晶状态的半导体硅材料。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的集成电路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4.支持农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韵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3)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苯噻酰草胺、苄嘧磺隆、草除灵、吡虫啉、丙烯菊酯、哒螨灵、代森锰锌、稻瘴灵、敌百虫、丁草胺、啶虫脒、多抗霉素、二甲戊乐灵、二嗪磷、氟乐灵、高效氯氰菊酯、炔螨特、甲多丹、甲基硫菌灵、甲基异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嘧啶磷、精恶唑禾草灵、精喹禾灵、井冈霉素、咪鲜胺、灭多威、灭蝇胺、苜蓿银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酮、杀虫单、杀虫双、礅辛酰溴苯精、磷、莠去津。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顺式氯氰菊酯、涕灭威、烯唑醇、辛硫异丙甲草胺、乙阿合剂、乙草胺、乙酰甲胺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5)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6)为支持国内畜牧业的发展,自2007年1月1日起,对进口的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税号ex38249090),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7)自2004年1 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具体返还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 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5.支持资源保护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①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②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③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④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①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②利用石煤生产的电力。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生产电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60%以上(含60%);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电力,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80%以上(含80%),才能享受上述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享受政策的具体产品包括:①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的石膏;②浓度不低于15%的硫酸;③总氮含量不低于18%的硫酸铵。


    自2 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纳税人应单独核算该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或应纳税额。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亿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和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边角余料等)。次小薪材,是指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刹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zbb68009—8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zbb68003—86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和薪材。该税收优惠政策到期以后是否延期还需要等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通知,如没有续期的通知,则该税收优惠政策将终止。


    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特定数控机床企业生产销售的数控机床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退还50%的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数控机床产品的研究开发。享受政策的数控机床产品范围包括数控机床、数控系统、功能部件和数控工具。数控机床,是指用程序指令控制刀具按给定的工作程序、运动速度和轨迹进行自动加工的机床。数控系统,由控制器、伺服驱动器和伺服驱动电机组成,通过程序对相关数据进行运算并对机床加工过程进行控制。功能部件,是与数控机床配套的主要装置,包括主轴单元、刀库和刀架系统、回转工作台与分度头、滚珠丝杠和滚动导轨、防护系统、冷却系统等。数控工具,是指用于数控机床加工工件的工具,数控机床凭此完成工件的加工。该税收优惠政策到期以后是否延期还需要等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通知,如没有续期的通知,则该税收优惠政策将终止。


    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部分锻压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锻件,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退还35%的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锻件产品的研究开发。享受政策的锻件,是指利用锻造工艺生产的金属件。锻造,是指利用金属材料的可塑性,在冷态或热态时借助锻压设备所产生的力使金属材料变形而获得机械零件毛坯所需形状和尺寸。锻件分为大中型自由锻件、模锻件、挤压件、环件、粉末冶金件和封头成形件等。该税收优惠政策到期以后是否延期还需要等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通知,如没有续期的通知,则该税收优惠政策将终止。


    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 2月3 1日,对特定所列模具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退还50%的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模具产品的研究开发。享受政策的模具产品包括模具、模具标准件和模夹一体化的检具。模具,是指供金属和非金属材料成形的专用工艺装备。模具标准件,是指组成模具的最基本的零部件,包括各种模架、推杆推管、各种导向件(导柱、导套、导板、斜楔等)、弹性元件及冲头和标准凹凸模。模夹一体化的检具,是指用来检查模具制品是否合格的专用检验工具,具有检验模具制品的尺寸和型面的模具特征,包括部分夹紧装置。该税收优惠政策到期以后是否延期还需要等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通知,如没有续期的通知,则该税收优惠政策将终止。


    自2001年12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黏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对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其掺兑比例既可以重量计算,也可以体积计算。因此,对所生产的建材产品掺兑上述废渣比例不论是按照掺兑重量计算还是体积计算,只要比例不少于30%,均可免征增值税。


    对生产原料中粉煤灰和其他废渣掺兑量在30%以上的水泥熟料,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包括:一是非黏土砖。①孔洞率大于2 5%非黏土烧结多孔砖、空心砖;②混凝土空心砖;③烧结页岩砖。二是砌块。①混凝土小型砌块;②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③石膏砌块。三是墙板(采用机械化生产工艺)。①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墙板;②纤维水泥板;③蒸压加气混凝土板;④轻集料混凝土条板;⑤钢丝网架夹芯板;⑥石膏墙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石膏纤维板、石膏空心条板);⑦金属面夹芯板;⑧复合墙板。


    上述产品必须符合下列标准才能享受优惠政策:


    (1)非黏土砖(采用机械成型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3 000万块标准砖/年):①孔洞率大于25%非黏土烧结多孔砖和空心砖(符合国家标准GB 13544—2000和GB 13545-1992的技术要求);②混凝土空心砖和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13545-1992的技术要求);③烧结页岩砖(符合国家标准GB/T5101-1 9 98的技术要求)。


    (2)建筑砌块(采用机械成型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5万立方米/年):①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 8239-1997的技术要求);②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15229-41994的技术要求);③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Tl1968-1997的技术要求);④石膏砌块(符合行业标准JC/1"698-1 998的技术要求)。


    (3)建筑板材(采用机械化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1 5万平方米/年):①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符合行业标准JC666-1997的技术要求)。②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行业标准JC626/T_1996的技术要求)。③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国家标准GB 15762-1995的技术要求)。④轻集料混凝土条板(参照行业标准《住宅内隔墙轻质条板》JC/I"3029-1 995的技术要求)。⑤钢丝网架水泥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623-1996的技术要求)。⑥石膏墙板(包括纸面石膏板和石膏空心条板),其中:’纸面石膏板(符合国家标准GB/T9775-1999的技术要求,同时单线生产能力不少于2000万平方米/年);石膏空心条板(符合行业标准JC/T 82 9—1 9 98的技术要求)。⑦金属面夹芯板(包括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和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 689—1998的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6 8—2000的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T 869—2000的技术要求)。⑧复合轻质夹芯隔墙板、条板(所用板材为以上所列几种墙板和空心条板,复合板符合建设部《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板施工及验收规程》的技术要求。)


    6.西部大开发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5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资优势产业按《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2004]第13号)执行。上述免税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 9 9 7]3 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和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力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需要强调的是,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取消了进口设备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此次改革要取消的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政策,主要是指《国务院关于于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这些政策是在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背景下出台的,主要是为了鼓励相关产业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但在执行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进口免税设备范围较宽,不利于自主创新、设备国产化和我国装备制造业的振兴;二是内资企业进口设备的免税范围小于外资企业,税负不公。转型改革后,企业购买设备,不管是进口的还是国产的,其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原有政策已经可以用新的方式替代,原来对进口设备免税的必要性已不复存在,这一政策应予停止执行。


    7.核电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生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具体返还比例为:①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5%;②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6至第10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0%;③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11至第1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5%;④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满15个年度以后,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核力发电企业采用按核电机组分别核算增值税退税额的办法,企业应分别核算核电机组电力产品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单台核电机组增值税退税额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单台核电机组增值税通税额=单台核电机组电力产品销售额÷核力发电企业电力产品销售额合计×核力发电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退税比例。


    原已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但该政策已于2007年内到期的核力发电企业,自该政策执行到期后次月起按上述统一政策核定剩余年度相应的返还比例;对2007年内新投产的核力发电企业,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商业投产日期的次月起按上述统一政策执行。


    大亚湾核电站和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在2014年12月31日前继续执行以下政策,不适用上述政策:①对大亚湾核电站销售给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力,免征增值税;②对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销售给广东电网公司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③对大亚湾核电站出售给香港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力及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转售给香港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大亚湾核电站生产的电力,免征增值税;④自2008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大亚湾核电站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73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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