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规定了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计算么式。
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2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核算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如下:1高尔夫球及球具为10%;2高档手表为20%;3游艇为10%;4木制一次性筷子为5%;5实用木地板为5%;6乘用车为8%;7中轻型商用客车为5%;8甲类卷烟为10%;9乙类卷烟为5%;10雪茄烟为5%;11烟丝为5%;12粮食白酒为10%;13薯类白酒为5%;14其他酒为5%;15酒精为5%;16化妆品为5%;17鞭炮、焰火为5%;18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为6%;19汽车轮胎为5%;20摩托车为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