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股权分置改革中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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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6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及中国人民银行连续下发了四个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和派发股息红利的涉税文件(财税[2005]102号、财税[2005]103号、财税[2005]107号和财库[2005]187号),主要内容有三项:

  其一,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其二,上市股份制公司实行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其三,前两项规定的执行时问均是“自文发之日起执行”即从2005年6月13日起执行,该日含当日之后已实际按全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允许退税。

  解读上述规定,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的是上市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金额或折算金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股息红利所得的适用税率。


  虽然对股息红利而言,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和适用税率减半对应纳税额的结果都是一样的,但性质完全不同。

  2、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的是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而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仅指其流通股票在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不包括在香港或国外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仍按支付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3、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的对象是拥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任何个人,包括中国人和外国人。   但按照现行规定,外籍人员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来自签订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的人员,取得的股息红利可以享受协定规定的限定税率优惠。也就是说,如果该上市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则对外籍股东支付的股息红利部分不应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该上市公司是内资企业,其对外籍股东支付的股息红利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所适用的税率应根据我国与该股东所属国签订的双边协定规定的限定税率执行,不同协定的限定税率不一样,一般有四档即5%、7.5%、10%、15%。

  4、上市公司在6月13日之后收到上述文件的,在6月13日至收到文件的这段时间里实际股息红利已按全额代扣代缴入库个人所得税的,多征个人所得税部分应当办理退库。

  退库手续:扣缴义务人提出退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原缴款书,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并在“收款单位”栏填写扣缴义务人名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规定办理退库,将应退税款退至扣缴义务人账户,而后,扣缴义务人根据现行的结算规则及时将多扣的税款退还到纳税人账户。

  5、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是股份或现金(对价的意思是非流通股股东拿出若干股份或现金送给流通股股东,之后,原来非流通的股票也上市流通交易),不管哪种支付方式,企业总股本不变。

  例1: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某公司属外商投资企业,共有个人流通股4000万股,其中外籍个人拥有流通股1500万股。根据2004年度的经营业绩,该公司董事会2005年5月10日宣布分派红利,每股0.3元,6月15日该公司支付股东现金红利共1200万元,其中该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40万元,税后分红960万元当日分派到位。

  根据最新政策,从6月13日当日起,个人从上市公司分回的红利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外,外商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该例总共4000万股流通股中,有1500万股的外籍股东享受分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应当征税的流通股实为2500万股。

  6月15日分派红利中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2500万×0.3=75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后为750万÷2=375万元

  应纳税额=375万×20%=75万元。

  因此,多缴纳的税款165万元(240-75)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其中,应当退还外籍个人股东个人所得税90万元(1500×O.3×20%);未予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中方个人股东75万元(2500×0.3÷2×20%)。

  例2:某国有改制的股份制企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共有股本1亿股,其中流通股5000万股(其中中方个人股东2500万股、外籍个人股东500万股),非流通股5000万股(其中中方个人股东1500万股、外籍个人股东500万股)。

  2005年6月13日该公司董事会决定分派2004年度现金红利,每股0.4元。6月20日为红利派发日。6月30日,经有关部门批准,该公司被列为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单位。

  7月10日该公司公布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方案规定,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每lO股支付3股对价,即非流通股股东每10股减少3股,总额1500万股;流通股股东每10股增加3股,总额也是1500万股,总股本保持不变,仍为1亿股。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均保持不变。

  这个例子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有两个部分。

  1、6月20日派发红利,共有个人股东5000万股(其中,流通股3000万股,非流通股2000万股),派发现金红利5000万×0.4元=2000万元,其中外籍个人股东为(500万+500万)×0.4元=400万元。假设外籍个人股东均来自与我国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A国,根据我国与A国的税收协定规定,该国人员从我国取得股息红利所得限定税率为5%。那么,6月20日当日,分派的红利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中方个人股东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万股×0.4元×50%×20%=160万元

  外籍个人股东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万股×0.4元×50%×5%=10万元

  中外人员共应纳个人所得税=160万+10万=170万元。

  2、7月10日股权分置改革中,流通股股东从非流通股股东得到的每10股增加3股的股份收入,按照现行规定,红利收入按股票面值计价即每股2元计算,共计3000万元(1500万股×2元),本应纳个人所得税600万元(3000万元×20%)。

  根据最新文件规定,国家对股权分置改革中流通股的对价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流通股如果是法人拥有的,同样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免征个人所得税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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