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的软件企业既包括2008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企业(2000年7月1日以后成立),也包括200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对于2007年3月16日以前成立的软件生产企业,其减半优惠期按过渡税率实施减半,如:2008年为9%,2009年为10%,2010年为11%,2011年为12%,2012年及以后为12.5%;对于2007年3月16日以后成立的软件生产企业,其减半优惠期按法定税率25%实施减半,即为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