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9年10月23日发布2009年第6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9022191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做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存在倾销,中国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0年6月1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对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采用X光机技术或X射线加速器技术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能量在100千电子伏以上),但不包括采用X射线交替双能加速器技术(IDE Technology)的第二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被调查产品名称: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英文名称X-Ray Security Inspection Equipment)
物理特征: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是采用X光机技术或X射线加速器技术的安全检查设备,主要由X光机或X射线加速器分系统、探测器和数据采集分系统、机械运行分系统和电器控制分系统组成;能够实现对被检测物品不开封检查,通过人机界面交互,实现多种图像处理功能和系统管理功能。
主要用途:广泛应用于各种安全检查及海关查验,主要通过图像识别检查行包、货物、集装箱、车辆等载体藏有的武器、爆炸物、危险品、走私品以及其他可疑物品或限带物品。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90221910。该税号的描述为:低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1.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 48.2%
(Smiths Heimann Gmbh)
2.其他欧盟公司 71.8%
(All Others)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10年6月1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9年10月23日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9022191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做出初步裁定如下:
一、 调查程序
(一) 立案。
2009年8月28日,调查机关收到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于2009年10月23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倾销调查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二) 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 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中国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中国及蒙古国代表团。
2009年10月23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中国及蒙古国代表团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其所在国家(地区)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国外企业。
2. 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Smiths Heimann Gmbh)和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法国)(Smiths Heimann S.A.S)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应诉。另外,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中国及蒙古国代表团也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
3. 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09年11月16日,调查机关向应诉的境外生产商和申请书中列名的境外生产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申请企业适当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递交的有关倾销部分问卷的答卷。
2010年3月4日,调查机关向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发送了补充问卷,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递交了补充问卷的答卷。
4. 听取利害关系方的意见
在案件调查期内,调查机关应约会见了本案申请人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听取了其对本案调查的陈述和意见。
5. 进一步听取各方意见
2010年3月,调查机关召开了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问题的意见陈述会,进一步听取申请人和应诉方对本案调查的意见。
(三)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初步调查。
1. 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根据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009年10月23日,调查机关发布了《关于参加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商调查函[2009]305号)。在规定的时间内,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作为国外生产者申请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调查机关经审查后接受了登记。无国内进口商和其他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申请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
2. 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9年11月9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成立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商调查函[2009]313号),成立了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
3. 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09年11月16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案《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在规定的时间内,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在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向调查机关递交了调查问卷答卷。无国内进口商和其他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向调查机关递交相关调查问卷答卷。
4. 听取申请企业意见陈述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2009年11月30日,应本案申请企业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调查机关听取了申请企业意见陈述。
申请企业提出,2006年以来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的表观消费量持续快速增长,但由于被调查产品向国内大量低价倾销,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需求量增长的良好态势并未给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带来应有的效益。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处于严重亏损状态,现金净流量严重恶化,巨额投资无法收回,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5. 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意见
2010年5月11日,调查机关收到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提交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案无损害抗辩意见书》。
6. 初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10年2月23日,调查机关发布了《关于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案初裁前实地核查的通知》(商调查函[2010]56号)。2010年3月23日至25日,调查机关对申请企业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初裁前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期间,调查机关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调查问卷答卷中提供的信息进行了核查,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实地核查结束后,申请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有关补充证据材料。
7. 信息公开
根据《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所有初裁前公开材料均已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公开信息。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调查问卷答卷及所附证据材料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对本案利害关系方提交的意见依法予以了充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范围
(一)立案公告中被调查产品的描述。
被调查产品名称: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英文名称X-Ray Security Inspection Equipment.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采用X光机技术或X射线加速器技术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能量在100千电子伏以上),但不包括采用X射线交替双能加速器技术(IDE Technology)的第二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物理特征: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是采用X光机技术或X射线加速器技术的安全检查设备,主要由X光机或X射线加速器分系统、探测器和数据采集分系统、机械运行分系统和电器控制分系统组成;能够实现对被检测物品不开封检查,通过人机界面交互,实现多种图像处理功能和系统管理功能。
主要用途:广泛应用于各种安全检查及海关查验,主要通过图像识别检查行包、货物、集装箱、车辆等载体藏有的武器、爆炸物、危险品、走私品以及其他可疑物品或限带物品。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90221910.
(二)关于被调查产品范围调整的问题。
立案后,本案应诉公司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被调查产品范围的评论意见。在评论意见中,该公司称,能量在300千电子伏以上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与能量在300千电子伏以下的设备在物理特征、技术特征、功能、用途和客户群体等方面不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因此主张将能量在300千电子伏以上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排除在案件调查范围之外。本案申请人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就应诉公司的评论意见向调查机关书面提交了意见和主张,反对将能量在300千电子伏以上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排除在案件调查范围之外。为进一步了解情况,澄清问题,调查机关于2010年3月8日就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问题召开了由本案申请人和应诉公司参加的意见陈述会,会上双方分别就其提交的意见和主张进行了解释和说明。
经审查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从物理特征、用途、技术特征、功能等方面,调查机关认定,能量在300千电子伏以上的产品和能量在300千电子伏以下的产品在主要物理和技术特征上基本一致,均是通过电子束加速,撞击一个靶心产生射线,然后通过探测器接受信号产生图像,用以检测被检测物体。之所以存在能量差别,在于企业可以根据不同的产品设计选择不同的方式进行集成,制造出不同集成形态的产品。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对应诉公司将能量在300千电子伏以上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排除在案件调查范围之外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和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国内生产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征、技术特性、产品功能和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消费者和生产者评价等因素进行了调查,初步证据显示:
1. 物理特征
国内生产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和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征基本相同,主要由X光机或X射线加速器分系统、探测器和数据采集分系统、机械传送分系统、电气控制分系统组成,各个分系统的原理、构成和运行也基本相同。
2. 技术特性
国内生产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与被调查产品的技术特性基本一致,均采用X射线线扫描成像技术,包括X光机技术和X射线加速器技术。国内生产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的重要技术参数指标(如线分辨力、穿透力等)与被调查产品基本相同,两者存在产品型号间的相互对应关系。
3. 产品功能和用途
国内生产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与被调查产品的功能完全相同,均通过人机界面交互,实现多种图像处理功能和系统管理功能,进而实现对被检测物品不开封检查。
国内生产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与被调查产品的用途也完全相同,均适用于各种安全检查及海关查验,主要通过图像识别检查行包、货物等物品中藏有的武器、爆炸物、走私品以及其他可疑物品或限带物品。不同规格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可应用于不同的场合。
4. 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消费者和生产者评价
国内生产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与被调查产品销售渠道基本相同,主要通过直接销售方式或代理商分销方式进行销售。国内生产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与被调查产品客户群体也基本相同,均包括民航、海关、铁路、地铁、港口、口岸、重要活动场馆和政府机关等。部分客户同时使用国内生产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和被调查产品,二者可以相互替代。
上述初步证据表明,国内生产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与被调查产品在物理特征、技术特性、产品功能和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消费者和生产者评价等方面基本相同,具有相似性和可替代性。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国内生产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的认定。
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企业的产业代表资格进行了审查。初步证据显示,调查期内,本案申请企业的同类产品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初步认定,调查期内,本案申请企业可以代表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
四、 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
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
(Smiths Heimann GmbH)
1.正常价值
该公司在答卷中称其生产的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共分若干型号,调查期内对中国出口其中部分型号。在对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中,有部分型号的产品在欧盟内销售。经审查公司答卷,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该公司关于产品型号划分的主张。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欧盟内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情况。根据公司答卷及补充答卷所报数据,调查期内该公司在欧盟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数量占其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超过了5%,满足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调查机关还分型号审查了该公司欧盟内销售数量情况。根据公司答卷及其补充答卷所报数据,与对中国出口产品相对应的型号的产品中,每一型号产品在欧盟内销售数量占该型号出口到中国数量的比例均超过了5%,满足作为进一步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根据公司所报,调查期内公司对中国出口的对应型号的产品在欧盟内存在三种销售方式:通过关联分销商销售、通过非关联分销商销售和直接对非关联最终用户销售。经审查和比较,调查机关发现,调查期内该公司在欧盟内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关联交易的价格受到了关联关系的影响,不能够代表公平的市场价格,不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故决定在初裁时暂将该部分关联交易排除在确定正常价值的范围之外。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调查期内生产成本、费用和利润情况。根据公司答卷和补充答卷所报数据,经过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该公司填报的调查期内生产成本、费用分摊和实现利润情况的数据,并以此基础分别对上述型号的欧盟内销产品是否存在低于成本情况进行了进一步审查。经计算,上述型号的欧盟内销产品低于其成本销售的数量比例均未超过20%.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调查机关暂决定:
(1)对于有欧盟内销型号的同类产品,采用调查期内该型号产品欧盟内非关联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对于无欧盟内销型号的同类产品,采用结构正常价值的方法确定各个型号产品的正常价值。其中,生产成本为公司在答卷和补充答卷中所报分型号的成本数据。由于公司在答卷和补充答卷中未区分市场和产品型号填报销售、管理及一般费用情况和利润数据,因此调查机关决定暂根据公司所报的调查期内公司整体的费用和利润数据,计算出上述无欧盟内销型号的产品的合理费用和利润率。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公司报称,调查期内其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均通过其位于第三国的关联贸易商进行,产品出厂后由该关联贸易商向中国非关联经销商销售被调查产品。在进行交易时,应诉公司知晓被调查产品将销往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采用位于第三国的关联贸易商与中国非关联客户之间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公司所报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信息和数据中有部分交易不属于本案调查期内的交易,故决定将其排除,采用剩余交易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数量基础。
3.调整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正常价值部分
在公司答卷和补充答卷中,对于上述存在欧盟内销的部分型号的同类产品,该公司提出了调整信用费用的主张。经审查交易情况,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接受该主张。对于无欧盟内销的部分型号的同类产品,依前述,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采用结构正常价值的方法来确定正常价值。鉴于公司未提出任何调整主张,调查机关决定暂不做任何价格调整。
(2)出口价格部分
在公司答卷和补充答卷中,公司称,其位于第三国关联贸易商向中国客户销售被调查产品时,通常会在公司向该关联贸易商销售的价格上进行一定比例的加价,该加价包含了产品出厂后与产品出口相关的全部直接销售费用(如运费、保险费等)和间接销售费用以及该关联贸易商的管理、运营费用、实现的毛利等。该位于第三国的关联贸易商未在本案中向调查机关单独答卷,应诉公司也未就此加价的构成提供具体的数据和详细说明,亦未解释在具体交易过程中与该交易相关的具体加价水平。根据上述情况,并经审查该位于第三国关联贸易商的地位、在向中国出口交易中的作用及与本案应诉公司之间的关系等,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按上述价差比例对出口价格进行调整。鉴于公司所主张的国际运输费和信用费用的调整已包含在其中,调查机关不再对上述项目进行调整。
4.关于到岸价格(CIF价格)
经审查,现有证据表明该公司所报告的到岸价格是合理的,调查机关决定暂采信公司报告的到岸价格数据。
其他欧盟公司
(All Others)
对于其他未应诉、未提交答卷的欧盟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来认定其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二)价格比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进行比较时,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了比较。
对于应诉公司,调查机关在其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将每一型号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调整至出厂价。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分型号将每一型号产品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各个型号的倾销幅度。在此基础上,调查机关将各个型号的倾销幅度加权平均,得出该应诉公司的倾销幅度。
对于其他未应诉、未提交答卷的欧盟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有关倾销和倾销幅度的裁定。
(三)倾销幅度。
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1. 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
(Smiths Heimann Gmbh) 48.2%
2. 其他欧盟公司
(All Others) 71.8%
五、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及所占国内市场份额。
1. 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呈持续快速增长趋势。据中国海关统计,2006年、2007年和2008年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分别为179台、271台和336台,2007年比2006年增长51.40%,2008年比2007年增长23.99%.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进口数量的比例呈持续上升趋势。2006 年、2007 年和2008 年分别为40.41%、41.76%和44.39%,2007年比2006年上升1.35个百分点,2008年比2007年上升2.63个百分点。
2. 被调查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呈逐年上升趋势。2006年、2007年和2008年分别为10.72%、14.66%和15.92%,2007年比2006年上升3.94个百分点, 2008年比2007年上升1.26个百分点。
(二) 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及其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1.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呈微幅增长趋势。2006年、2007年和2008年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分别为463519.77元/台、468313.18元/台和504767.12元/台,2007年比2006年增长1.03%,2008年比2007年增长7.78%.
2.国内同类产品价格
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呈大幅下降趋势。2007年比2006年下降48.70%,2008年比2007年下降46.75%.
3. 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初步证据表明,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虽呈增长趋势,但幅度较小,而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则呈大幅下降趋势,2008年国内同类产品价格比2006年下降72.68%.2006年和2007年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大幅低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严重削减了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导致同期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低于单位销售成本,税前利润亏损严重。虽然2008年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略高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但仍处于较低水平,而2008年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比2007年下降46.75%,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接近单位销售成本,单位毛利率处于较低水平。另有证据显示,国内同类产品2008年的单位生产成本比2006年降低53.67%,同期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下降72.68%,销售价格下降幅度超过单位生产成本下降幅度19.01个百分点,表明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未能达到合理水平。因此,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明显的削减和抑制作用。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持续快速增长,市场份额逐年上升,其价格水平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具有重大影响。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始终处于较低水平,且在调查期内的大部分时间低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明显的削减和抑制作用,导致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低于或接近单位销售成本,税前利润亏损严重,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
(三)产业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评估。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和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初步证据显示如下:
1.表观消费量
调查期内,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的表观消费量呈逐年上升趋势。2006年、2007年和2008年国内产业的表观消费量分别为1670台、1849台和2111台,2007年比2006年增长10.72%,2008年比2007年增长14.17%.
2.产能
调查期内,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的产能呈逐年上升趋势。2007年比2006年增长59.44%,2008年比2007年增长48.59%.
3.产量
调查期内,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的产量呈逐年上升趋势。2007年比2006年增长65.30%,2008年比2007年增长53.79%.
4.开工率
调查期内,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的开工率呈逐年上升趋势。2007年比2006年上升3.27个百分点,2008年比2007年上升3.23个百分点。
5.销售数量
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2007年比2006年增长202.67%,2008年比2007年增长190.31%.
6.市场份额
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呈逐年上升趋势。2007年比2006年上升7.79个百分点,2008年比2007年上升18.94个百分点。
7.销售价格
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呈逐年下降趋势。2007年比2006年下降48.70%,2008年比2007年下降46.75%.
8.销售收入
调查期内,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的销售收入呈逐年上升趋势。2007年比2006年增长55.28%,2008年比2007年增长54.58%.
9.税前利润
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呈先降后升趋势,始终处于严重亏损状态。2006年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已出现严重亏损,2007年的亏损额比2006年进一步增加38.03%,2008年的亏损额比2007年虽有所减少,但仍无法扭亏为盈。
10.投资收益率
调查期内,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的投资收益率呈先降后升趋势,始终处于负值水平。2006年、2007年和2008年,国内产业的投资收益率分别为-2.29%、-2.76%和-0.24%,2007年比2006年下降0.47个百分点,2008年比2007年虽上升2.52个百分点,但仍处于负值水平。
11.就业人数
调查期内,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的就业人数呈先升后降趋势。2007比2006年增长21.44%,2008年比2007年下降38.30%.
12.劳动生产率
调查期内,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的劳动生产率呈逐年上升趋势。2007年比2006年增长37.21%,2008年比2007年增长149.15%.
13.人均工资
调查期内,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的人均工资呈逐年上升趋势。2007年比2006年增长2.77%,2008年比2007年增长8.98%.
14.期末库存
调查期内,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的期末库存呈逐年上升趋势。2007年比2006年增长176.40%,2008年比2007年增长44.04%.
15.现金净流量
调查期内,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的现金净流量呈先降后升趋势,始终处于净流出状态。2006年国内产业的现金流出量远大于现金流入量,2007年比2006年进一步恶化,2008年比2007年虽有所好转,但现金流出量仍大于现金流入量。
16. 投融资能力
调查期内,尽管国内产业生产能力不断扩大,但由于国内产业出现大幅亏损,经营状况持续恶化,申请企业投融资能力下降。
上述初步证据表明,调查期内,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发展处于高成长阶段,市场需求旺盛,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的表观消费量2007年比2006年增长10.72%,2008年比2007年增长14.17%.受市场需求的推动,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产能、产量均呈增长态势。虽然,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销量增长较快,但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始终处于较低水平,且在调查期内的大部分时间低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明显的削减和抑制作用,国内同类产品价格2008年比2006年下降72.68%,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已低于或接近单位销售成本,导致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销售收入的增长受到严重抑制。国内同类产品的单位销售毛利率2006年和2007年为负值,2008年也处于较低水平。2006年国内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已处于严重亏损状态,2007年国内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亏损加剧,亏损额比2006年增加38.03%,2008年国内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亏损额比2007年虽有所减少,但仍无法扭亏为盈。2006年、2007年和2008年,国内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率始终处于负值水平,分别为-34.88%、-31%和-1.84%.调查期内,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投资收益率也始终处于负值水平,期末库存大幅上升,现金净流量始终处于净流出状态,投融资能力下降,企业生产经营恶化,被迫多次减少就业人数,产业成长明显受到抑制。
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四)欧盟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及对国内产业可能产生的进一步影响。
调查期内,欧盟具有较强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欧盟向国内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增长较快,2008年比2006年增长87.71%,中国是其重要的出口市场。随着中国社会不断发展,社会公共安全越来越成为共同关注的问题,得到社会的广泛重视,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的市场需求因此呈快速增长趋势,中国市场对欧盟被调查产品生产者具有较强的吸引力。与此同时,欧盟自身的市场需求增长幅度较小,短期无法消化剩余的产能。上述初步证据表明,欧盟具有较大的被调查产品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存在进一步造成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损害的可能性。
六、因果关系
(一)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进口造成了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实质损害。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占国内总进口量的比例呈持续上升趋势,2006 年、2007 年和2008 年分别为40.41%、41.76%和44.39%,2007年比2006年上升1.35个百分点,2008年比2007年上升2.63个百分点。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呈逐年快速上升趋势,2006年、2007年和2008年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分别为179台、271台和336台,2007年比2006年增长51.40%,2008年比2007年增长23.99%.2007年和2008年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的增长幅度分别比同期国内同类产品表观消费量的增长幅度高出40.68个百分点和9.82个百分点。被调查产品所占国内市场份额在调查期内也呈持续上升趋势,由2006年的10.72%增长至2008年的15.92%,增长5.20个百分点。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呈微幅上升趋势。2006年、2007年和2008年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分别为463519.77元/台、468313.18元/台和504767.12元/台,2007年比2006年增长1.03%,2008年比2007年增长7.78%.
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的被调查产品大量进口,市场份额呈上升趋势,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始终处于较低水平,且在调查期内的大部分时间低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明显的削减和抑制作用。同时,由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在调查期内持续大幅下降,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低于或接近单位销售成本,国内同类产品的单位销售毛利率2006年和2007年为负值,2008年也处于较低水平,导致2006年国内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处于严重亏损状态,2007年国内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亏损加剧,亏损额比2006年增加38.03%,2008年国内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亏损额比2007年虽有所减少,但仍无法扭亏为盈。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投资收益率始终处于负值水平,期末库存大幅上升,企业被迫多次减少就业人数,产业成长明显受到抑制。
上述初步证据表明,调查期内,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市场需求呈快速增长趋势,为正在成长的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但是,欧盟向国内大量低价出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导致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销售价格大幅下降,税前利润大幅亏损,投资收益率处于负值水平,期末库存大幅上升,企业被迫多次减少就业人数,巨额投资无法收回,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
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进口造成了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的实质损害。
(二)其他因素分析。
对其他因素的调查表明,调查期内,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受到实质性损害并非由以下因素造成:
1.其他国家(地区)的进口情况
调查期内,除欧盟对国内出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外,原产于其他国家(地区)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也向国内出口。初步证据显示,欧盟向国内出口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数量增长较快,2008年比2006年增长87.71%,高于其他国家(地区)向国内出口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数量增长幅度;欧盟向国内出口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数量占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总进口量的比例上升,从2006年的40.41%上升至2008年的44.39%,其他国家(地区)向国内出口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数量占国内总进口量的比例呈下降趋势;欧盟对国内出口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占国内市场份额增长较快,2008年比2006年上升5.20个百分点,高于其他国家(地区)向国内出口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占国内市场份额增长幅度。另据调查,没有证据表明除欧盟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向国内出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存在倾销行为并对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
因此,调查期内,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受到的实质性损害并非由原产于其他国家(地区)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造成的。
2.市场需求的变化
调查期内,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的市场需求呈快速增长趋势。2007年和2008年,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表观消费量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了10.72%和14.17%.因此,调查期内,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并非由国内市场需求变化因素造成的。
3.消费模式和替代产品的影响
调查期内,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的需求不断扩大,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并非由消费模式的变化和其他替代产品等因素造成的。
4. 商业流通渠道和贸易政策
调查期内,国内对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实行市场化的价格机制,生产经营受市场规律调节,国内没有限制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的贸易政策和其他相关政策。因此,调查期内,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并非由商业流通渠道和贸易政策等因素造成的。
5. 产品质量状况和技术情况
调查期内,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质量稳定,技术水平和生产工艺均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国内产业对国内同类产品的核心零部件享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因此,调查期内,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并非由产品质量问题和技术落后等因素造成的。
6. 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的经营管理状况
调查期内,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成本和质量等各项企业管理制度严格并不断完善,申请企业获得多种国际公认的企业管理认证。因此,调查期内,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并非由经营管理不善因素造成的。
7. 国内同类产品出口的影响
调查期内,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也进行出口贸易,部分产品是以加工贸易的方式出口。初步证据表明,调查期内,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出口增加了国内产业的利润,而国内市场销售出现严重亏损是造成国内产业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因此,调查期内,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不是由国内同类产品出口因素造成的。
8. 不可抗力的影响
调查期内,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未发生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生产装置运行正常,未受到意外影响。因此,调查期内,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不是由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七、初步调查结论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存在倾销,中国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1.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 48.2%
(Smiths Heimann Gmbh)
2.其他欧盟公司 71.8%
(All Oth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