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稽查要点

发表日期:

    (一)收入检查要点:

    1、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以后用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是否根据收入来源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下列原则分别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据(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②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③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于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包销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④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过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基价加按超基价分成比例计算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委托方和接受委托方应按月或按季为结算期,定期结清已销开发产品的清单。已销开发产品清单应载明售出开发产品的名称、地理位置、编号、数量、单价、金额、手续费等。

    (5)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的,是否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将待售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先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出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以后再出售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资产确认收入的实现。

    ②将待售开发产品以临时租赁方式租出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

    (6)以非货币性资产分成形式取得收入的,是否在分得开发产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发生下列行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确认收入和利润:

    (1)将开发产品用于本企业自用、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2)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

    (3)将开发产品用于对外投资以及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4)以开发产品抵偿债务;

    (5)以开发产品换取其他事业单位、个人的非货币资产。

    3、代建工程、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是否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实现。

    4、代建工程、提供劳务过程中节约的材料、下脚料、残料留归企业所有的,是否按公允价确认收入。

    5、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是否计收入。

    6、商品房售后服务收入,如代客装修、清洁等取得的收入是否作其他业务收入。

    7、有无将折扣额另开发票,而在收入中扣除的问题。有无将收入长期挂往来账不入账现象。

    8、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是否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9、是否按税务机关确定的征收方式(预)缴纳企业所得税。

    10、涉及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其他问题。

    (二)税前扣除项目检查要点:

    1、是否准确区分期间费用和成本、开发产品建造成本和销售成本的界限,有无人为加大投资概算,是否虚列、重列有关的成本、费用。

    2、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公共设施配套费是否按成本对象进行归集,是否将成本对象完工后实际发生的费用全部计入当期销售成本。

    3、销售成本的结转是否正确,同一企业有多个房产开发项目,其发生的成本、费用能否划分清楚,在结转当期销售成本与费用时是否与收入相匹配,有无其他未结转收入项目的成本、费用;有无多计开发产品单位工程成本和已售商品房面积。

    4、为开发产品公共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计提的维修基金余额是否作纳税调整。

    5、是否将非本期的费用计入当期费用,成本对象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损毁是否作为财产损失直接税前扣除。

    6、是否将未结转销售收入的预收款所涉及到的营业税等一并结转到当期销售税金,有否重复列支税金。

    7、“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坏帐准备金”、“业务招待费”等期间费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扣除,是否存在为扩大扣除比例而将上述费用部分计入开发成本的情况。

    8、贿赂等非法支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是否已作纳税调整。

    9、有否在税前扣除与收入无关的支出,如债权担保等原因承担连带责任而履行的赔偿,企业负责人的个人消费。

    10、按会计制度计提的各项准备金是否作纳税调整。

    11、实行计税工资的企业,是否按月人均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工资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工资计提是否符合“两低于”原则,是否实际发放,未实际发放部分是否已调增应税所得。

    12、纳税人计提的以前年度应提未提、应计未计的费用及补缴以前年度的税金是否已作纳税调整。

    13、捐赠的扣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接受的捐赠是否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4、未按规定转作本企业经营性资产以及临时出租的待售开发产品,是否也计提了折旧。

    15、为房地产开发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是否计入有关房地产的成本。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是否已作纳税调整。

    16、有否将购建“固定资产”等资本性支出在直接在税前扣除。

    17、固定资产清理、待处理财产损益清理后的净收益是否按规定结转入营业外收入账户,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未报批的,是否按规定作纳税调减。

    18、税前扣除项目的各项凭证是否合法,是否有虚列成本现象。

    19、成本、费用能否准确核算,与税务机关已确定的征收方式是否相符合。

    20、其他税前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

会议通知

(23年9月专行业会)制造业税收惠…
(23年8月专行业会)企业并购重组…
(23年7月专行业会)税企争议维权…
(23年6月专行业会)CFO领导力与有…
(23年5月专行业会)数字化AI技术…
(23年4月专行业会)企业数字化转…
(23年3月标杆参访)财务卓越中心…
(23年2月专行业会)涉农产业链财…
  • Copyright © www.nsrjlb.com Inc.All Rights Reserved 纳税人俱乐部 版权所有.京ICP备1703050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