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2010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七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库[2010]88号 发文日期:2010-08-05

  2009年-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10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七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一)发行场所。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发行,其中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销售部分不再另行分配额度。
  (二)品种和数量。本期国债为7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计划发行面值总额280亿元,全部进行竞争性招标。2009年—2011年甲类成员在竞争性招标结束后,有权追加本期国债。
  (三)时间安排。2010年8月18日招标,8月19日开始发行并计息,8月23日发行结束。
  (四)上市安排。2010年8月25日起上市交易。各交易场所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其中试点商业银行柜台为现券买卖。本期国债上市后,可以在各交易场所间相互转托管。通过试点商业银行柜台购买的本期国债,可以在债权托管银行质押贷款,具体办法由各试点商业银行制订。
  (五)兑付安排。本期国债利息按年支付,每年8月19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17年8月19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及试点商业银行办理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金等事宜。
  (六)发行手续费率。承销面值的0.1%。
  二、招标
  (一)招标方式。采用多种价格(混合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票面利率,低于或等于票面利率的标位,按面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15个以内(含15个)的标位,按各自中标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15个以上(不含15个)的标位,全部落标。
  背离全场加权平均投标利率75个以上(不含75个)的标位视为无效投标。
  (二)标位限定。每一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投标标位差为连续的25个标位。
  (三)时间安排。2010年8月18日上午9:30-10:30为竞争性招标时间;竞争性招标结束后15分钟内为甲类成员追加投标时间;甲类成员追加投标结束后15分钟内为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时间。
  三、分销
  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和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销售的方式分销。合同分销部分应于8月19日至8月23日向各交易场所发出分销确认。
  四、发行款缴纳
  各承销团成员于2010年8月23日前(含8月23日),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户名:国家金库总库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
  账号:277—10127
  汇入行行号:011100099992
  五、债权确立
  财政部收到发行款后,通知国债登记公司确立债权。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期国债招投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印发〈2010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财库[2010]6号)规定执行。
  财政部
  二○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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