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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出售井巷不动产交营业税有无减免规定

2011-04-12 16:40:03
提出如下问题:
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出售井巷不动产如何交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转让井口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556号
多种经营公司将煤矿井口包括不动产(办公室、供电线路)、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和动产(机电设备和材料)有偿转让,根据现行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规定,对多种经营公司转让的不动产、无形资产和动产应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考虑到部分机电设备(如变压器、防爆开关等)与矿井连在一起不可分,为了避免划分,我局意见,对多种经营公司随同转让煤矿井口时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及转让矿井时所转让的机电设备等一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1、营业税:转让不动产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2、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3、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率为3%。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
4、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按所载金额0.5‰计税贴花。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 财税【2006】第162号
 三、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四、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5、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税率 30%-60%。
6、企业所得税:税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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