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的财税处理和性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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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

  1.业务招待费的定义及列支范围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洽谈、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例如招待餐费、招待用烟茶、交通费等。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改变了以前的扣除比例,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据实列支,税法规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

  (1)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在业务招待费用核算中要按规定的科目进行归集,如果不按规定而将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中,则不允许税前扣除。这点非常重要,往往是有些企业不重视的地方。

  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和赠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费。

  2.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有哪些区别

  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在税务执法实践中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

  但这一界限相当模糊。如企业赠送的电磁炉上印有公司的标志是否就是宣传企业形象呢?如果送的不是电磁炉而是汽车,且印有公司的标识是否是业务宣传费呢?有人会说汽车的金额太大了,但金额的大小是区分业务招待费的标准吗?金额多大不能作为业务宣传费呢?

  这些问题常常困扰实践工作者,也给税务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带来了困难。区分二者的不同,应以以下几个条件作为区分依据:

  依据一:是否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宣传作用。这是区分二者差异的关键,以上例,将外购的电磁炉送给客户对企业的产品是没有宣传作用的,也没有对企业的形象加以宣传。企业的形象是什么?企业形象是指人们通过企业的各种标志(如产品特点、行销策略、企业文化风格等)而建立起来的对企业的总体印象。送电磁炉就能达到宣传企业形象的目的吗?这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依据二:赠送的对象是潜在客户还是既有客户。这是进一步判断两者差异的另一个条件。作为业务宣传费列支的必须是企业潜在的客户而不是既有的客户,如赠送产品说明书、在重要场所悬挂横幅、向路人散发宣传单等,这些都是对潜在客户的一种宣传。如果将外购的货物送给既有客户,这些客户对企业已经有所了解,起不到宣传企业形象的作用,故应作为业务招待费。这种赠送货物的行为是维系客户关系的一种业务手段。

  所谓的交际应酬费是企业为了经营等目的而去交际应酬所产生的费用,企业是主动方,但不一定涉及业务且无特定对象。主要包括企业资产用于自己消费和对方消费。

  交际应酬费比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范围要大,作为交际应酬消费的企业资产分企业消费的作为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和外部客户消费作为视同货物销售。

  3.怎么区别误餐费和业务招待费

  误餐费是企业职工因工作无法回企业食堂或者家中进餐而得到补偿,即用餐人是企业职工,原因是无法回企业食堂或者家用餐而发生的支出;招待费是对外接待业务企业和个人而发生的吃、喝、用、玩费用,它的消费人主体是企业以外的个人,而不是本企业的员工,目地是维护良好的外部公共关系。

  二、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处理

  因为业务招待费不符合会计制度中“资产”的特征,这项支出不能预期为企业带来可靠计量的经济利益流入,因此会计制度上对业务招待费一律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中,正确的会计处理应当计入 “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业务招待费”,也可以根据费用“受益对象原则”分部门核算,在“销售费用”中设置二级科目“业务招待费”核算销售部门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但是不得在“在建工程”、“制造费用”及存货科目中列支,也不能打包计入企业筹建期的开办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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