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问题解答——税收政策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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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涉及到哪些行业需要改征增值税? 

  答:根据《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财税[2011]111号)规定,改征增值税的行业包括: 

  一、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2.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还是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规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 

  3.提供所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均应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 

  非营业活动,是指: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景点内提供缆车和索道是否属于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 

  答:景点内的缆车和索道为旅游业,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交通运输业,不属于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5.电脑维护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 

  答:电脑维护业务应区分不同情况,如提供硬件维护服务,应按照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修理修配劳务缴纳增值税;如提供软件维护服务,则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部分现代服务业第(二)项规定:按照“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征收增值税。 

  6.美容美发店为客户提供的造型设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 

  答:美容美发行业中的造型设计,属于消费性服务业,不属于现代服务业,因此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 

  7.从事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线路的安装服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 

  答:从事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线路的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应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 

  8.应税服务改征增值税后,原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的试点纳税人,能否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为实现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原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平稳过渡,现将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如下: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六)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属于试点地区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七)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八)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九)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十)随军家属就业。 

  (十一)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十二)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十三)失业人员就业。 

  二、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二)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上述政策仅适用于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服务除外)范围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其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合计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单位。 

  有关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定义、管理要求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9.试点地区某下岗工人于2011年1月份开了一家搬运服务部,原先一直享受税收优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是否能继续享受优惠? 

  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因此,该下岗工人经营的搬运服务部在营改增试点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可以继续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10.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能否放弃免税、减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1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如何核算?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第三十七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12.营改增之后,哪些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规定:“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运输”;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13.如何区分提供应税服务是在境内还是境外?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第十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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