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政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问答

发表日期:

    1.问: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差额征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请依据《关于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差额征税会计处理的通知(试行)》(沪财会[2012]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问: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按照确认的服务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3.问:一般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按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扣减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4.问: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科目,按照确认的服务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5.问:小规模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按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扣减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6.问:我公司已在《通知》发布之前进行会计处理,且其处理不同于《通知》的规定,该如何进行调账?

    答: 《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在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30日(《通知》发布之日)期间发生的经济业务,应按照《通知》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的,应进行会计差错更正。

会议通知

(23年9月专行业会)制造业税收惠…
(23年8月专行业会)企业并购重组…
(23年7月专行业会)税企争议维权…
(23年6月专行业会)CFO领导力与有…
(23年5月专行业会)数字化AI技术…
(23年4月专行业会)企业数字化转…
(23年3月标杆参访)财务卓越中心…
(23年2月专行业会)涉农产业链财…
  • Copyright © www.nsrjlb.com Inc.All Rights Reserved 纳税人俱乐部 版权所有.京ICP备1703050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