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应开具什么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的规定,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2.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规定是什么?
答: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信息:“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实际负担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信息:“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税率”栏内容为增值税税率:“税额”栏为按照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价税合计(大写)(小写)”栏内容为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的合计:“机器编号”栏内容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编号。
3.税务机关代开货运专用发票与纳税人自行开具的货运专用发票票面内容有哪些区别?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税务机关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在货运专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代开’字样;货运专用发票‘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金额’栏和‘价税合计(大写)(小写)’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税率’栏和‘税额’栏均自动打印‘***’;‘备注’栏打印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原使用印制的冠名发票进行购汇的国际货代企业现在应使用什么发票进行购付汇?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的规定,试点地区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5.试点地区的货物运输服务企业,原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试点后还可以继续开具吗?
答:试点地区从事货物运输服务,原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包括不得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6.收到试点地区企业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纳税人收到试点地区货物运输服务企业违反规定,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7.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前发生的业务出现开票有误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包括货运专用发票)。
8.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发生折扣的,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第三十九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9. 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能否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文件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10.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哪些税控设备?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金税盘和报税盘。
1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现代服务业是否必须使用金税盘开票?
答:原有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原金税卡,IC卡开票,无须更换税控设备。
1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一般纳税人所购税控设备的费用是否由纳税人负担?
答:根据财税[2012]15号文第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1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后期技术维护费是否由纳税人负担?
答:根据财税[2012]15号文,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文中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所以,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后期技术维护费可以抵减增值税,不需要纳税人负担。但此技术维护费仅指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技术维护费,不包含其他涉税软件的技术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