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的适用范围
该办法适用于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
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是指机构所在地在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其他个人。
2、哪些纳税人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哪些应税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征税范围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具体范围包括:
一、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也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也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一)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三)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四)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五)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也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六)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如何确定纳税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纳税人是否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分
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6、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应税服务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吗
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不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7、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收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8、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试点应税服务,其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符合下列情形的代扣代缴增值税:
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均在试点地区。
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仍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9、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人能否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10、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是否需要纳税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下列行为,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为。
11、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是否属于应税服务
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
非营业活动,是指:
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来源:福州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