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征管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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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何时开始在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自2012年10月征期开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增值税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向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在国税进行纳税申报时,采用什么样的申报方式?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在国税机关通过网上申报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网上申报软件由国税机关免费提供给纳税人使用。 

    试点纳税人已采用网上申报方式在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的,无需重新办理网上申报申请手续;试点纳税人已在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以及未在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的,2012年9月25日前,国税机关统一为其办理网上申报申请手续。 

    三、如何在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网上申报方式? 

    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安排,试点纳税人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办理网上申报申请手续,领取数字证书。2012年8月31日之前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领取的数字证书使用期自领取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纳税人无需交纳证书服务费,所有申报软件服务规范参照现行要求执行。 

    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何时开始在国税机关进行税款缴纳? 

    自2012年9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在国税机关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所属期限为2012年8月的税款仍在地税部门缴纳。 

    五、北京国税是否提供电子缴税方式? 

    为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北京国税提供实时划缴税款、银行端查询缴税、POS划卡缴税等多种电子缴税方式供纳税人选择使用。选用实时缴税方式的试点纳税人,需要与国税机关签订实时缴税协议。 

    六、试点纳税人如何申请办理北京国税电子缴税业务? 

    2012年10月征期前,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统一为试点纳税人办理电子缴税申请手续。纳税人持营业执照和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其他缴税账户开户证明材料)到主管国税机关税务所领取纸质《实时缴税协议书》(一式三份),填写完整并经开户银行审核后,纳税人将两份纸质协议送主管国税机关税务所,进行协议验证。纸质缴税协议由税务机关、开户银行和纳税人各留存一份协议。 

    七、试点纳税人转到国税后采取何种方式开具发票? 

    试点纳税人转到国税后,除纳税人只开具非税控机打发票的情况外,应按要求统一使用国税税控机具开具发票,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试点纳税人中已经是国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转到国税后继续延用原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 

    2.从事非货物运输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试点纳税人达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明确的年营业额标准以上,转到国税后首次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需新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 

    3.试点纳税人中原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系统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企业,转到国税后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转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若未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的基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的普通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普通发票税控系统),均无须另购设备; 

    4.试点纳税人中已经同时拥有国、地税税控收款机的,转到国税后采取对原国税税控收款机升级的方式继续使用。若纳税人需要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和《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的,应使用普通发票税控系统; 

    5.除上述几种情形外,试点纳税人中原使用地税税控收款机(税控器)的纳税人转为使用普通发票税控系统;原使用地税税控收款机(开票打印一体机)的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普通发票税控系统;原使用地税税控收款机(开票打印一体机)的纳税人不选择使用普通发票税控系统的,需新购置国税税控收款机(开票打印一体机)。 

    八、购置税控机具可以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购置税控机具享受优惠政策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试点纳税人购买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和普通发票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精神,享受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优惠政策; 

    2.原使用地税税控收款机(开票打印一体机)的试点纳税人,若不选择使用普通发票税控系统,新购置国税税控收款机(开票打印一体机)支付的价款部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财政补贴纳税人,支付的增值税税额部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的规定享受购置税控收款机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免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的优惠政策; 

    3.原在地税局未使用税控机具,转到国税后使用税控收款机(开票打印一体机)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其购置支付的价款部分不享受北京市人民政府财政补贴,支付的增值税税额部分可以按照财税[2004]167号的规定享受购置税控收款机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免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的优惠政策。 

    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设置的发票种类有哪些? 

    除另有规定外,对从事货物运输的交通运输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对从事非货物运输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统一使用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试点纳税人使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和《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 》9种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等9种普通发票)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改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监制,其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和《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4种发票为税控机打发票,需要使用税控机具进行开具。具体如下: 

    1.交通运输业企业 

    试点纳税人从事货物运输业,达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明确的年营业额标准以上的,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对交通运输业中从事非货物运输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实行简易征收的试点纳税人和未达到年营业额标准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发票适用范围分别使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和《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 

    2.部分现代服务业企业 

    试点纳税人达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明确的年营业额标准以上的,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未达到年营业额标准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发票适用范围分别使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和《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其中《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面额设贰角伍分、伍角、壹元、贰元、贰元伍角、叁元、伍元和拾元八种。 

    3.为方便了解国、地税具体发票种类的变化,制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国、地税发票票种衔接对照表》如下:  

 




















































原地税使用发票种类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使用发票种类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


《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


《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


《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


《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


《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 》


《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 》


《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


《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六联)》


《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


《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北京市通用机打发票(税务机关代开)》


《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北京市通用机打发票》


《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1.货物运输: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北京市通用机打发票》


2.非货物运输: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北京市通用机打发票》


    十、普通发票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的普通发票共10种,其适用范围如下: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扩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适用范围。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的使用税控收款机、税控器和税控盘或金税盘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上述适用范围不包括《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等9种普通发票所对应的业务范围。 

    2.《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3.《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 

    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国际海运业运输业务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4.《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业务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5.《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 

    北京市各机票销售代理单位,从事代理外航业务收取款项提供机票时,必须同时提供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 

    6.《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 

    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报关代理业务的企业,在办理报关代理业务收取款项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7.《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8.《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 

    北京市从事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企业(个体)按照价格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燃油附加费收取的时限和办法开具。 

    9.《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 》 

    在北京市范围内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货运客运场站(不包括铁路运输)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10.《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 

    中国船级社及设立的分支机构对在中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国登记的入级船舶、海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及其相应的材料、产品和设备进行检验并签发证书,以及根据船东申请进行的公证检验收取船舶检验费开具的凭证,使用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制的《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 

    十一、普通发票的规格及防伪措施是什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发票规格及防伪措施保持不变。《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等9种普通发票的规格与地税局原规定保持不变,其防伪措施如下: 

    1.划痕显色鉴别,在发票联背面用指甲划痕显紫红色线条; 

    2.发票联使用温变油墨印刷“税徽”图案,图案常温下为红色,用手指按压图案加温或者将35度以上热源(如手指)置于发票联背面的“热感应区”3秒后,发票联正面“税徽”图案颜色变浅或呈无色,回到常温后图案变回红色; 

    3.发票联的“发票号码”和“发票代码”采用数码喷印工艺印刷,置于10倍以上放大镜下观看,号码由颗粒状图案组成; 

    4.发票联的发票监制章采用微缩防伪印制工艺印刷,置于10倍以上放大镜下观看,发票监制章内环细线中有“北京国税”字样。 

    十二、试点纳税人申请普通发票票种核定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为确保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9月1日起能够顺利开具发票,自2012年7月25日起,试点纳税人可以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税控机具推行和发票领购手续,使用自印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5号和[2011]9号文件的要求办理有关申请手续。 

    1.试点纳税人办理普通发票票种核定申请须推带以下证件和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公章及发票专用章; 

    (3)购票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 

    2.试点纳税人申请下列普通发票票种核定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根据国税发[1998]91号文件精神,纳税人必须持外经贸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和货运代理行业政府主管部门开具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事宜。 

    (2)《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根据国税发[2000]9号文件精神,纳税人必须凭交通部批准文件(证书),并持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领购《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事宜。 

    (3)《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 

    根据国税函发[1995]448号文件精神,《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由中国民航总局华北管理局(以下简称华北管理局)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并负责向在京航空公司的国际航班机票销售部门(办事机构)或销售代理单位发售。 

    (4)《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 

    停车场经营企业应凭市政管委核发的《北京市公共停车场备案表》以及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核准表》,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核定和购领发票事宜;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核准表》中核准的收费标准确定其应使用发票的种类。 

    (5)《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 

    根据国税函[2004]488号 文件精神,《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由中国船级社向主管税务机关统一领购,下发各分支机构使用。 

    3.纳税人申请税控机具时,须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 

    (2)《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 

    4.关于自印发票 

    使用自印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5号和[2011]9号文件的要求办理有关申请手续,纳税人留存的地税局监制的自印发票可使用至2012年8月31日,结存发票到地税机关缴销。 

    (五)试点纳税人领购发票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试点纳税人办理完发票票种核定、税控机具注册发行等相关手续后,可办理发票领购事宜。纳税人领购发票须携带以下证件和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发票专用章; 

    3.购票员身份证原件; 

    4.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携带用户卡,使用税控盘的纳税人携带税控盘或报税盘,使用金税盘的纳税人携带金税盘或报税盘。 

    (六)试点纳税人领购的发票什么时候可以开始开具? 

    试点纳税人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领购到的发票自2012年9月1日起启用,不得提前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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