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6.6.1 增值税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自1994年1月1日起,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60号
6.6.2 营业税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自2002年1月1日起,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59号
◎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75号
◎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
6.6.3 企业所得税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第一批)》范围之内;
(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50%以上(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
(3)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4)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和装配条件以及帮助伤残人员康复的其他辅助条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13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9]131号
◎2008年1月1日起,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
6.6.4 个人所得税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自2000年10月1日,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
6.6.5 房产税
◎自2000年10月1日,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6.6.6 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00年10月1日,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6.6.7 耕地占用税
◎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规定免税的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6.6.8 车船税
◎自2000年10月1日起,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车船暂免征收车船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