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体育
6.4.1 增值税
◎自1995年1月1日起,对国家体委所属国家专业队进口的(包括国际体育组织赠送和国外厂商赞助)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所属军事体育工作大队进口的特需体育器材(含测试仪器)和特种比赛专用服装,免征进口增值税(但国家另有规定不予减免税的商品除外)。
以上免税进口的物品只限于国家专业队、军事体育工作大队训练和比赛专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用品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税委会[1995]5号
◎对国家体委及所属系统接受外国政府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物品的征免税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用品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税委会[1995]5号
◎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彩票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7号
6.4.2 营业税
◎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彩票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7号
◎对组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以及销售门票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对组委会按亚奥理事会、国际大体联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对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16届亚洲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4号
6.4.3 关税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或者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并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经纳税义务人申请,海关可以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期限。
(1)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2)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3)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上述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
◎自1995年1月1日起,对国家体委所属国家专业队进口的(包括国际体育组织赠送和国外厂商赞助)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所属军事体育工作大队进口的特需体育器材(含测试仪器)和特种比赛专用服装,免征进口关税(但国家另有规定不予减免税的商品除外)。
以上免税进口的物品只限于国家专业队、军事体育工作大队训练和比赛专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用品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税委会[1995]5号
◎对国家体委及所属系统接受外国政府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物品的征免税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用品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税委会[1995]5号
◎对亚运会、大运会组委会为举办亚运会、大运会进口的亚奥理事会、国际大体联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直接用于亚运会、大运会比赛的消耗品,免征关税。享受免税政策的进口比赛用消耗品的范围、数量清单,由亚运会、大运会组委会汇总后报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审核确定。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16届亚洲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4号
6.4.4 企业所得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亚运会、大运会和大冬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16届亚洲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4号
6.4.5 个人所得税
◎自1998年4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体育彩票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
◎对在世博会举办期间在中国境内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各参展国外籍工作人员,在世博园区内从事世博会参展工作所取得的劳务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
◎对受上海世博局聘请,参与世博会注册报告、规划设计等相关工作的外籍专家所取得的由上海世博局支付的咨询费或劳务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
◎个人捐赠、赞助给上海世博局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
◎对参赛运动员因亚运会、大运会和大冬会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16届亚洲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4号
◎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亚运会、大运会和大冬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16届亚洲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4号
6.4.6 土地增值税
◎对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16届亚洲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4号
6.4.7 车船税
◎对组委会免征应缴纳的车船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16届亚洲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4号
6.4.8 印花税
◎对组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组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
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亚运会、大运会和大冬会组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16届亚洲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