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卫生
6.3.1 一般规定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6.3.2 特定方面的优惠政策
6.3.2.1 医疗机构
[增值税]
◎非企业性单位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3年内给予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
◎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191号
[营业税]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关税]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或者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并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经纳税义务人申请,海关可以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期限。
(1)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2)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3)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上述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
◎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
◎2008年1月1日起,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房产税]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企业办的医院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
◎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对其自用的房产3年内免征房产税。
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城镇土地使用税]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企业办的医院,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
◎对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对其自用的土地3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耕地占用税]
◎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
规定免税的医院,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车船税]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对其自用的车船3年内免征车船税。
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车船,免征车船税。
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契税]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医疗的,是指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的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二条
6.3.2.2 医药制品
[增值税]
◎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继续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对于免税药品和征税药品应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49号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选择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