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定义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需要应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的规定,进行如下几个方面的判断。
(一)必须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
对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将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所界定的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上进行判断认定。在行业性质的认定上,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贯彻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4754-2002)的通知》(国统字〔2002〕044号)的规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其他企业是除了工业企业外的其他类型企业,包括服务企业、商业流通企业等。
(二)“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
(三)“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四)应纳税所得额符合要求。
上述相关指标的认定,需要在年度终了时,才能进行断定。针对上述四个要件尤其是后三项要件的分析,国税函[2008]251号规定,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国税函[2008]251号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其减免的所得税额。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能享受优惠的小微企业。根据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及优惠政策。
增值税、营业税优惠
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对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幅度进行了调整,自2011年11月1日起,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营业额)5000元~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营业额)300元~500元。根据上述规定,各地陆续确定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多个省份将起征点调至最高限额,以此减轻小微企业的负担。
按照规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这里的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的优惠,只适用于符合小型微型企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则不适用该优惠政策。
印花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文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而根据印花税的一般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其他优惠
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括免征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企业所得税预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先确定月平均值,再确定全年平均值。这就意味着不到年度终了,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都无法确定,也就不能下结论某企业是否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因此,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都暂时参照上一年度的纳税身份。小型微利企业,按10%的税率预缴,也就是按14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将“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所得税汇算清缴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5月底以前依法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结清应退应缴税款。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第一条,以及财税[2011]4号文件规定,经过备案核实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应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申报缴纳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
(一)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含)3万元的:
适用财税[2011]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其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与15%计算的乘积,填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这一栏目,如有其它减免税则相应填入第35行至38行,合计生成第33行“减免税合计”金额。
(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高于3万元但未超过30万元的:
不能享受先减计50%所得再适用低税率的优惠,只能享受20%低税率优惠,其应纳税所得额与5%计算的乘积,填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这一栏目,如有其它减免税则相应填入第35行至38行,合计生成第33行“减免税合计”金额。
(三)再将“减免税合计”金额填入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8行“减免所得税额”金额栏中。
提请备案管理相关事项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小微企业减税优惠属于采取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方式实行备案管理的减免税项目。
2011年纳税年度终了后,小微企业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的备案手续。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及汇算清缴时,附报《小型微利企业认定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类事项审核表》、《资产负债表》、企业年初和年末职工名册、企业年初和年末职工工资发放表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具体需提供的资料由各省级(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规定。报送时间原则上应在年度申报前,最迟不得晚于汇算清缴结束日即2012年5月31日。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相关资料,全面核实其2011年度有关指标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条件,且应在汇算清缴结束了前完成,以便纳税人及时确定能否最终享受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完成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对经税务机关认定2011年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2012年按月、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直接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进行申报缴税。
经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2011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在预缴时未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申报缴税的,可凭《小型微利企业认定表》办理汇算和税款抵退。经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2011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在预缴时已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计算减免所得税的,在2011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已减免的税款。
201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关键
2012年结构性减税政策陆续实施,经济增速下行,相比去年同期,税收收入增速大幅回落,在各税种中,企业所得税回落最大。持续的房产调控,使地方财政大幅减少,财政支出压力大,对税收的期望值也增大。面对2012年国家及地方政府的财政形势,税收征管将更为精细,更严格地执法,更强化企业对税收法条的遵从性。在汇算清缴中,企业将遇到关隘、规程、沟通三个关键点,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将运用商业模式、财务网状化管理、非税收法规处理等三个方法帮助企业搞好汇算清缴。
2012年度企业汇算清缴主题:风险管控
2012年企业汇算清缴三大关键点:布控关隘 实操规程 务实沟通
2012年企业汇算清缴三大新方法:
用商业模式处理纳税问题
用财务网状化管理处理纳税问题
用非税收法规处理纳税问题
大成方略始终坚持的企业汇算清缴原则:
架构原则 制度原则 证据原则
专题一:2012年企业汇算清缴——布控关隘
核心:掌握方略,管控关键,大道至简!2012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将因“势”而动,直击企业汇算清缴重大核心方面,统筹布控要害即能掌控全局,用新思路、新方法,帮您守住财富。
专题二:2012年企业汇算清缴——实操规程
核心:规程,既“规则+流程”。在国家精准打击不遵从税法行为,强化依法征管保税收的大背景下,企业依法规范报备、审批,完善申报流程,及做好纳税差异调整,严格守法才能创造财务收益。
专题三:2012年企业汇算清缴——务实沟通
核心:面对稽查,讲求事先对税企争议问题的依法有效沟通,作用必大于企业单方面的被动防范。用实例为您讲解税务稽查要点问题及税企沟通技能,依法沟通获得认可,让您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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