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试点企业将告别营业税发票,取而代之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严格可以说是营改增的试点企业前所未闻的,一不小心,你不仅损失大笔财富,甚至会锒铛入狱。其中滞留票在实操中就普遍存在!
滞留票是指销售方已开出,并抄税报税,而购货方没进行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是部分纳税人受利益驱动为隐匿进销痕迹,采取购进商品货物(或应税服务)和销售商品货物(或应税服务)都不入帐的手段偷逃税款。因此,取得的进项专用发票不进行认证抵扣,形成滞留票。
二是部分企业采购人员取得的进项专用发票不慎丢矢,未向财务等有关部门报告,致使进项发票超期不认证,形成滞留票。
三是有些纳税人由于支付不起货款,销货方商品货物(或应税服务)已发出(发生)因此开具专用发票,但购货方不能及时付款,销售方就始终压着发票不给,因超期不认证形成滞留票。
四是有些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由于开具错误,购货方因此退票。销货方首先开具一张与原发票内容一致的红字专用发票冲销,然后再开具一张正确的专用发票给购货方。最初开具的错误发票虽然被红字发票冲销,然而这张专用发票超过时间不能认证,形成滞留票
1、一般纳税人只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180天内都必须认证抵扣,经核实不属于进项抵扣范围的,一律做进项转出处理。从而,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与抵扣联数据信息比对一致,消除滞留票。
2、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往来购销业务都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应当开具普通发票,因为,在普通发票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之前不能比对出滞留票数据信息。目前,由于购销往来业务开具普通发票而造成的滞留票问题一定存在,这方面的信息资料无法查找,势必给不法纳税人造成可乘之机。
3、已被红字冲销的专用发票,在提取滞留票信息资料时,应修改程序将这部分滞留票信息筛选出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中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另外,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抵扣凭证,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当月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必须申报抵扣,否则以后月份不允许抵扣。
【特别强调】 对于超过认证期限的进项凭证,纳税人也不能返还销货方作废重开,只能作为财务上的记账凭证了,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该同购入的货物价款一并计入货物成本,在结转收入时同比结转销售成本并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作者:顾瑞鹏 版权归作者所有 尊重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