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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处置

2010-07-04 16:46:07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请教以下问题:公司帐面上早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如办公设施、设备等,东西也基本不可用了,经董事会决定进行处置。原值合计178000,累计折旧166000,帐面残值为12000。将这些东西以废品形式销售取得收入580元,请问以下处理是否正确?借:固定资产清理 12000 借:累计折旧 166000 贷:固定资产 178000 ,借:银行存款580 借:营业外支出 1142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2000。请问老师1、取得的580元收入涉及到增值税吗(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税?)2、如果有的固定资产当初入帐时抵扣了进项税额,处置时是否需进项转出?此项营业外支出属正常经营发生,可以在税前扣除吗?谢谢!3、如果销售的固定资产是使用过的车辆,在销售环节是免税的,还用开据发票体现销售吗,直接将销售收入入帐对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取得的580元收入要交增值税.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
2、如果有的固定资产当初入帐时抵扣了进项税额,处置时则需按17%计提销项税.此项营业外支出属正常经营发生,可以在税前扣除.参见国税发[2009]88号.
3、如果销售的固定资产是使用过的车辆,一样要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借:固定资产清理,借: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贷:应交税金
借:银行存款,贷: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清理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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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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