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单位是一般纳税人,5月31日一笔进项税额66的进项税票扫描后导出数据上传给国税认证网,但未收到反馈信息,所以企业未接收数据,以为未认证通过,待6月1日企业又扫描并上传国税认证网,反馈信息后接收数据,扫描方显示认证通过,故企业在5月申报表中未抵扣此66万进项税,在6月份大厅申报时税务未提出疑议,但在6月申报表中企业将66万进项抵扣,待7月15日申报时国税大厅不允许申报,说国税系统显示此进项已在国税5月的系统中认证,不允许在7月抵扣,让企业在7月补交66万税款,请问:怎么样能查出此发票到底是在几月份抵扣的?这种损失应该由企业承担吗?急待回答,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如果5月份认证通过,企业应当在6月抵扣,看下面文件。
对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文件提醒,上述规定要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