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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电费的问题

2010-07-23 11:50:47
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附近其他四家公司的电表统一由我公司申报,电业局开增值票给我司,然后再由我局开票给其他四家,请问以下几个问题(我司是汽车行业)

1、我公司可以开电费的增值税票吗?

2、收到电业局的发票要如何入账,要区分是否自用,请列一下分录,

3、开票给其他四家时,如何账务处理,是作收入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9]537号 发文日期:2009.9.22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9〕7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自来水、电、天然气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其同时收取的转供能源服务费属于价外费用,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转供行为属于销售行为,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会计分录这样处理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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