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我公司是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老板旗下有同一个品牌的汽车有几家车行,因业务需要会互相车行之间会调拨汽车,同型号、没有差价汽车调拨我们企业就不采用开票,不同型号或有差价汽车调拨就会互开增值税发票,但现在发现一个问题,开票之后相互之间就会虚增收入,想应的企业所得税及附加税都会增加,请问我们如何操作才能规避这些?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的这种处理对企业所得税没有影响,因为一方的收入是另外一方的成本,只是增值税附加增多了。不在一地的分公司之间调拨货物用于销售税法要求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其实应当按全额缴纳增值税,而不是按您所说的差额,虽然作为公司整体一方的销项税是另外一方的进项税,对增值税没有影响,但您按差额开票确漏了增值税附加,最后别让税务机关查着!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