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请教以下问题:我公司为汽车销售企业,同厂方及金融企业签订汽车销售金融服务协议,因汽车销售在先;付款超过协议约定期限,厂家开据专用增值税发票,发票内容写:延期付款利息,实际上是发生的贷款利息(高于金融机构的利率)。请问1、是否可以将专用增值税票税款认证,在税前扣除;其金额入汽车进货成本?2、如果不能税前扣除,全额入财务费用,此专用增值税票会有所得税涉税风险吗?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应当作为价外费用处理,买方应当将相当于金融机构借款利息的部分计入进货成本并提取折旧扣除;高于金融机构利息的部分也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但因此多提的折旧年末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