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2005年10月成立中外合资企业,当时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净残值按5%预留。在2007年初时,公司会计发现应适用10%残值率后,在2007年重新调整了折旧政策。但没有将2005与2006年度原适用的折旧政策进行折旧调整。现在税务机关在审查时认为,公司应调整2006年以前年度折旧残值率对折旧的影响,并进行纳税调整。请问专家?如果不调整以前的折旧计提额,可不可行?也就是说不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是否有这方面的依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此文件2008年1月1日起废止)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百分之十;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当时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净残值按5%预留是否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过?2007年重新调整是否到税务机关重新备案?如都没有税务机关的意见是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