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2007年从一内资企业融资租赁一台设备;会计处理按融资租赁业务记账。请问这种处理,税法上有什么额外要求?现税务人员讲,融资租赁业务,需是国家批准从事此方面的公司,方可以在纳税中适用实际利率与同期银行利率之间的差额纳税调整。且说新税法中不要求,但老税法(2008年前)有此一说。请问专家如何对待此问题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国税函〔2000〕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依据“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来判断税收处理时是作为融资租赁还是经营性租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