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单位是运输单位,我们有一些司机长年在外工作,单位为保证这些司机工作质量,每天给予食补15元,这可否在差旅费中体现。但我们税务员说我们司机多太,每月发生额大,不允许在差旅费中体现,要求并入工资交个人所得税。这个说法是否合理。是否还有其他办法来处理这方面的费用。谢谢。有这方面的文件吗,如果有是多少号?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下发后,一些地区的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对其中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理解不一致,现明确如下:
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上述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标准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