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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外所得抵免的应纳税额

2010-08-31 17:30:23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在越南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09年越南所得税法定税率25%,越南子公司享受越南政府税收优惠政策,实际所得税率7.5%。09年越南子公司分回利润500万元。

请问老师:

1、我国与越南是否有税收饶让协定?与我国签订有税收协定的国家都同时有税收饶让还是有单独的税收饶让协定?

2、09年我公司所得税申报表附表六境外所得应纳税额=500万元×25%=125万元,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本年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均为125万元。按填报是否正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5号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5号 七、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上述规定的意思是:1)居民企业在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的国家取得的所得,如果在订立税收协定的国家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享受免税或减税待遇的数额视同在该国已缴税额。2)该免税或减税数额,等同于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可用于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办理税收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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