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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回复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5号 七、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上述规定的意思是:1)居民企业在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的国家取得的所得,如果在订立税收协定的国家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享受免税或减税待遇的数额视同在该国已缴税额。2)该免税或减税数额,等同于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可用于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办理税收抵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