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是否合法?其借贷双方涉及那些税收问题?集团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的借贷是否合法?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答复
(银条法[1998]13号 1998年3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你庭法经(1998)98号函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
企业间的借贷活动,不仅不能繁荣我国的市场经济,相反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贯彻执行,削弱国家对投资规模的监控,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因此,企业间订立的所谓借贷合同(或借款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应认定无效。
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也就是说税法对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是认可的。
2、贷款人应当就所取得的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企业所得税等。不涉及其他税收。
3、参见第一个问题的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