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公司一员工因工致残,后来老板将公司转让给其他人员,成立了另一家公司,对于该员工的伤残助金两个老板没有达成一致,通过法院诉讼,法院判决由新公司承担,请问,新公司应列支哪个会计科目?是否属于福利费的范围?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具体参考哪个文件?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属于抚恤金。可以计入福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