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1、青苗补偿费、沉陷区治理搬迁费等是否要缴纳印花税?
2、总公司下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往来帐款,是否属于集团内部发生的不需缴纳印花税的范围?
3、印花税计税依据到底是合同签订金额,还是应收、应付财款?是当期应收、应付数或是当期实际付款数?因不太明白,所以请解释得细一点。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青苗补偿费、沉陷区治理搬迁费等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2、总公司下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往来帐款不属于需缴纳印花税的范围。
3、印花税计税依据是合同签订金额,与应收应付数没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