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你好!我公司是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为方便客户,公司在销售汽车的同时为客户代办上牌照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征增值税。请问我司代办上牌照取得的差额收入部分,是否应并入汽车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还是单独计算营业税?
请详细解答,并提供相关法规依据,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差额部分属于代理服务收入,应交营业税,税率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第四条规定:“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根据此规定,由于代收代支的部分不是实际收取的报酬,因此不应作为代理业的计税营业额。
北京市地税局(京地税营[1995]318号)补充规定:“凡从事现行《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范围内服务业税目代理业业务经营者,可以向委托方收取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协助或最终完成委托事项者的费用支出后的余额为其营业额,据以计算征收营业税。除此之外,这类代理业业务经营者自身发生的任何经营费用,均不得冲减其应计营业税的营业额”。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本次答复不妥,按10908号答复执行。
增值税细则第12条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但在上述收费之外另外收取的费用仍属于价外费用,要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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