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上午我提问了销售汽车同时代办上牌照费用,收取的差额收入如何纳税问题,第一次提问时你们说差额缴营业税,第二次又引用了价外费用条例说是缴增值税,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已经明确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征增值税。”了,你们的答复怎么前后矛盾,这么不认真仔细的,请对此问题的答复更加认真详细、明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这两次不是同一人答复的,观点产生了分岐。经进一步沟通,我们认为109008号答复是正确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该条款已废止。参见 财税〔2009〕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