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为日本客户开发一款新产品,我公司只能为日本客户生产该产品,不能向其他客户出售,合同约定开发费用100万元。经市科委鉴定该合同为技术开发合同。
请问专家:
1、我公司收取的100万元开发费用是否属企业所得税法中“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2、“技术转让所得”是指技术转让收入还是指该项目的利润总额?如该开发项目未单独核算成本,应如何确认项目的利润?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没有单独核算的不能扣除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