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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抵扣(附属设备

2010-09-25 10:17:18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矿山建设,潜水泵/风机不是用在房屋的,是在矿山建设用的,这样的话是属于必备附属设施?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用于矿山建设用潜水泵/风机,可以抵扣进项税的。不属于不动产的必备附属设施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全国所有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的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也即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对于一般纳税人的不动产以及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是不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又对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进行界定,即“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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