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你好!
请问业务部门带出用于参展的样品,能否入“业务宣传费”?需要什么凭证或单据?要视同销售交销项税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可以计入“业务宣传费”。展会通知等可以作为入账凭证。同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视同销售。
2、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只需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处填列。同时按业务宣传费的规定作企业所得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