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五菱汽车的分公司,请问从总公司转移到我公司使用的固定资产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发发票?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不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