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答疑

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电话答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查补交增值税款

2010-10-19 17:16:37
提出如下问题:
我单位今年9月补交7月份增值税30万,也交付了相应的滞纳金6000元,并自行申报城建、教育、地方教育三项附加税,请问附加税用不用缴纳滞纳金,以上业务如何做会计分录?所得税前扣除的有哪些项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依据以下规定,城建、教育费附加需缴纳滞纳金(包括地方教育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主席令【2001】第049号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6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2、税收滞纳金计入营业税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所属期为本年度内的城建、教育、地方教育三项附加税,个人认为可以在税前扣除,按常规方法做会计分录。


专家补充回复

我要提问

标       题: 分       类:    
个人信息:
联系电话:

我的问题 更多>>

  • Copyright © www.nsrjlb.com Inc.All Rights Reserved 纳税人俱乐部 版权所有.京ICP备1703050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