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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平价转让正当理由是什么?

2010-10-21 16:05:56
提出如下问题:
A公司有10%的股权属于个人W,金额是80万元,2008年12月1:1转让给另一公司B,A公司净资产的10%是3000万元。W转让款还在B公司的其他应付款上挂着。根据国税函(2009)285号W是否需按(3000-80)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W实际没有受到转让溢价。平价转让的正当理由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五条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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