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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旧车及报废会计、税务处理

2010-11-15 10:42:50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欲处理旧车,有属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处理的、有按报废处理的,在会计、税务上分别如何处理?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处理旧车,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处理固定资产: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4%)×2% 缴纳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
取得处置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4%)×2%)
将固定资产清理余额转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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