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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借款利息问题

2010-11-16 11:50:06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

我公司下属一个子公司资金紧张,不能按时回款,经双方协商未按规定所回款项按借款收利息,这种业务怎么办,我公司如何入账,税金怎么核算,另外对方公司以什么入账,他的税务处理怎样做。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
 十、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利息税前扣除见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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