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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发票遗失能否重开?

2010-11-19 18:51:43
提出如下问题:
我单位为一家县级供电企业,在协助地区供电局(上级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管理中,于2009年2月使用工程项目法人管理费用购置了工程用车一辆,但按照地区供电局要求,购车款项由我单位先垫付,待工程结束并决算后再支付我单位垫付购车款(要求以购车发票原件为申请拨款依据)。该工程车辆已在2009年3月办理入户相关手续。由于时间跨度大,购车发票不慎遗失,请问这样的情况能否重开购车发票?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纳税人发生发票遗失或被盗(抢)的,应先到公安机关办理报失手续,提供公安机关相关证明材料。若纳税人遗失或被盗(抢)普通发票的,必须自行到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同时持刊登“遗失声明”时取得的发票(发票的抬头必须有企业的名称)到税务机关查验。若遗失或被盗(抢)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并自行到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同时持刊登“遗失声明”时取得的发票(发票的抬头必须有企业的名称)到税务机关查验。

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理。如果一般纳税人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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