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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所得税问题

2010-11-24 17:55:29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为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下属有单独核算的2个子公司,最初子公司投入运营时房屋建筑物在集团公司进行核算,目前这两个子公司房屋建筑物没有房产证,集团公司打算把房屋建筑物转移至子公司,目前我们有三种方案,1、根据账面价值转移至子公司2、评估作固定资产投资3、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转移子公司。1)上三种方案那种方案最合理?2)具体怎样操作。如果不合理有没有更好的解决方法?所涉及到得税金都包括那些?如何操作?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你公司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房产销售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所得税。
2、评估作固定资产投资,按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关于股权投资业务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根据以上规定,以无形资产向外投资,不需缴纳营业税,但要按规定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
一、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3、也可以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转移子公司。
4、选择最优方案不在网上作答,请咨询当地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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