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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办费的处理

2010-11-25 10:32:07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请教以下问题:1、如果公司的在册人员名单里没有董事、股东或总经理(在其他公司也任职),那么公司董事成员或股东成员发生的差旅费等费用可以入帐并税前抵扣吗?2、12月份成立的新公司,证照已全部办理完,但由于公司在建,半年内不会有经营收入,那么当年12月份建帐时,办理证照的这些费用应该入到开办费中还是直接入管理费用?如果入到开办费或长期待摊费用里,等到有第一笔收入时再摊销吗?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公司的职工名单本来就不包括股东,除非他们本身也是公司的员工,但应当包括董事和经理。公司董事成员或股东如果真实的为了本公司的收入出差了可以在税前扣除。
2、计入开办费。筹办期结束后摊销。
筹办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收入计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号


 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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