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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赔偿,发票能否抵扣

2010-12-02 15:44:14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请教您一个问题:我司出售产品至客户处,在客户处由客户发现我司提供的产品不良,客户要求我司对此进行赔偿,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司,名称是“三包费”,此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索赔类的赔款,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因为我在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看到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对于此类的损失,按此定义,是否应该不属于?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涉及增值税进项税,按以下规定处理:
1、按销售折让处理,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2、因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同时冲减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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